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562號
STEV,108,店簡,56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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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曲志中 
      郝世英 
      曲信中 
      曲慧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9月30日宣示判決(惟108 年9月30日因遇颱風假,故順延 至翌日即108年10月1日宣判)。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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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