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馬慧珊
鍾寧
被 告 周一德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被 告 周一龍
周紹孝
周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7800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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