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82號
STEV,108,店簡,182,2019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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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被上 訴 人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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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