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許秋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玲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