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402號
STEV,108,店簡,140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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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許秋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玲柔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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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