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329號
STEV,108,店簡,1329,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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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高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富 


被   告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 定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查兩造簽訂之設備移運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3條約定(見司促 卷第11頁),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依上說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本件有管轄 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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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