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許麗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