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更一字,108年度,1號
STEV,108,店小更一,1,2019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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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許麗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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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