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183號
STEV,108,店小,1183,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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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連峻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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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