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092號
STEV,108,店小,1092,201910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姜孟妤 
      何新台 


被   告 陳昭元(原名陳佑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