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調字第239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原 告 莊榮兆
相 對 人 張頂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頂慧間請求108年度六簡調字第239號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定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自
有未合,應予補正。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係回復原狀,原告自應協力提出系
爭『鐵皮屋』、『廣告鷹架』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若干?
(如所使用之材料價值為若干?工資為若干?)並提出相關
之估價單供本院核定訴訟費用額。
三、另莊榮兆並非前案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9 號拆屋還地案件
之當事人,何以記載為本件為原告,有無誤載,請一併於補
正狀內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