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277號
TLEV,108,六簡,27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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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27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周品言

被   告 李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承租於雲林縣○○市○○○路00號一樓廚房,其雙口煙 罩炒台東側快速爐附近,於民國107 年9 月23時,因爐火烹 調不慎引起火災,致起火而擴大延燒,造成隔壁雲林縣○○ 市○○○路00號住宅(下稱系爭房屋)累燒。㈡、系爭房屋其所有人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投保火災保 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經書面通知,並委託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進行現勘及損失計算,經計算後,損失金 額為新台幣158,822 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而依 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故向被告求償。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被告針對本案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火災證明書、調查資料內容、保 險單、公證結案報告書(出險原因:起火地點為雲林縣斗六



市南京西41號,起火處一樓廚房雙口罩炒台東側快速爐附近 ,起火原因【爐火烹】而致引起火熊之可能性最大)、理算 總表、理算書、損失清單、理算明細表、房屋資料、照片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代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 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66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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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