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224號
TLEV,108,六簡,224,20191009,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224 號
原   告 張林華錦
被   告 廖大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 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判決書位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
│編號│判決書位置 │應更正為 │
├──┼────────────────────┼──────────────┤
│ 1 │案由欄第1 頁第5 行「107 年1 月23日」 │108年9月16日 │
├──┼────────────────────┼──────────────┤
│ 2 │主文欄第1 頁第10行「捌萬元」 │捌仟元 │
├──┼────────────────────┼──────────────┤
│ 3 │事實及理由欄第1 頁26行「17個租金及押租金│17個月租金及押租金16,000元 │
│ │1,600 元」 │ │
├──┼────────────────────┼──────────────┤
│ 4 │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17行「108 年4 月31日│108年4月30日 │
│ │」 │ │
├──┼────────────────────┼──────────────┤
│ 5 │事實及理由欄第3 頁第5 行「原告80,000元」│原告8,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