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75號
原 告 林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螢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73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4,080 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