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70號
原 告 張合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健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補正本件原因事
實、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
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用、精神賠償費用各為
何)、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
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另
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本件有無提出相關刑事告訴或報案紀錄,如有,請提出相關
案號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