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8年度,370號
CHEV,108,彰簡調,37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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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70號
原   告 張合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健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請補正本件原因
  實、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
  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用、精神賠償費用各為
  何)、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
  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另
  應提出繕本1件,以利寄送被告。
二、本件有無提出相關刑事告訴或報案紀錄,如有,請提出相關
  案號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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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