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35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本源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調閱
資料已回,原告得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
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尤火燦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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