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481號
CHEV,108,彰簡,481,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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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周侑增 
被   告 黃永檳 
      黃吳謹治
      黃志堅 


      ○○○ 
      黃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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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