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8年度,474號
CHEV,108,彰小調,474,201910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江雅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阿萍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