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鄒宗諭(原姓名鄒貴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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