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52號
原 告 田可云
被 告 謝祐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