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10號
GSEV,108,岡補,310,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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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洪中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炳松吳綺珍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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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