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91號
GSEV,108,岡補,291,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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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郭游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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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