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339號
GSEV,108,岡簡,339,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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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賴美玉 
被   告 任冬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冬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3,2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岡山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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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