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318號
GSEV,108,岡簡,318,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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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柯炎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

被   告 李月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項裁 定已於108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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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