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上列反訴原告就與反訴被告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反訴,並聲明:(一)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
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72,500 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支票
乙紙(面額為215,681 元,支票號碼QN0000000 號)。而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自應依上開規定,合併
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8,181 元(計算式
:172,500 元+215,681 元=388,1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