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8年度,475號
PTEV,108,屏簡,475,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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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75號
原   告 劉文忠 

被   告 李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 字第2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 民國108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 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可稽,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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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