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56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余啟瑞
被 告 史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名稱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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