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8年度,310號
ILEV,108,宜小,310,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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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1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751元,及自92年8月2日 起至92年9月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 9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元,及其中8,573元自93年1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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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