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8年度,280號
ILEV,108,宜小,280,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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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吳茂田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
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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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