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吳茂田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
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