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8年度,113號
SLEV,108,士聲,113,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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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胡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毛天鑫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
   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並檢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難認本件聲請與民法第97
   條之規定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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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