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胡智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毛天鑫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
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並檢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難認本件聲請與民法第97
條之規定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