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8年度,102號
SLEV,108,士聲,102,201910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蕭智杰


相 對 人 王裕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房屋,因相對人積欠租 金,聲請人欲對其為催繳租金之意思表示,惟依相對人之戶 籍住址、租屋地址、公司地址等處寄發存證信函,分別以招 領逾期、遷移不明及查無此人等理由遭退回,且無法知悉相 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 108 年9 月20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083033591號函所載,該 址目前無人居住,足見相對人現未居住該處,聲請人確非因 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