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鄭華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哲豐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哲豐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