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988號
SLEV,108,士簡調,988,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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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鄭華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哲豐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哲豐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
  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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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