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1001號
SLEV,108,士簡調,1001,201910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含民國103 年8 月4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第一點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含民國105 年11月2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項)。
四、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第三點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3 年8 月4 日收件字號:
  103 年士林字第137480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六、補正記載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