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含民國103 年8 月4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第一點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
(含民國105 年11月2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項)。
四、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第三點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
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3 年8 月4 日收件字號:
103 年士林字第137480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六、補正記載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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