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757號
SLEV,108,士簡,757,2019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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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鄒月妹等四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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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