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668號
SLEV,108,士簡,668,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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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
原   告 江崇文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被   告 鄞山寺 
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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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