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68號原 告 江崇文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複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被 告 鄞山寺 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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