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簡廷益 被 告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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