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209號
SLEV,108,士簡,1209,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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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被   告 升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訴外人億成機電有限 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屆 期經原告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屢經催索,未予 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令被告應給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5,652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表: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背書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新台幣) │ │ │ │ │
├─────┼──────┼────┼────┼────┼────┤
│AF0000000 │1,477,500元 │升威營造│億成機電│108.9.5 │108.9.5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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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