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071號
SLEV,108,士簡,1071,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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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陳珊儀 
訴訟代理人 黃建嘉 
      蔡永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梅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8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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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