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8年度,48號
SLEV,108,士救,48,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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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鎬宇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相 對 人 鼎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 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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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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