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1677號
SLEV,108,士小,1677,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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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楊中文即楊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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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