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682號
SLEM,108,士簡,68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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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梓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梓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王梓韋所為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 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害人受害之程 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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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