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8年度,811號
SLEM,108,士交簡,811,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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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育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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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