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交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家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家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