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08號
原 告 陳楊金
被 告 陳泰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