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大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秀玉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
(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聲
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