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佩楚、賴威霖、賴張秀菊、「被繼承人賴登俊
之其餘繼承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被繼承人賴登俊之其餘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
居所。
二、依本院卷附被告賴佩楚等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
正被繼承人賴登俊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
告。
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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