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45號
原 告 陳金聚
訴訟代理人 陳君玲
陳君雅
被 告 陳清助
陳震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柯秋香 住同上
被 告 陳抿融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陳炳男 住新竹市○區○○里○○路000號10樓
之2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炳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被 告 陳明通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5
陳金芳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記載應提出補償人及補償金額第二欄「陳振燁」,均應更正為「陳震燁」。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記載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 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