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1138號
CYEV,108,嘉小,1138,2019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黃強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279元,以及其中39,959元(一)從民國95年2月28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