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坤鎰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計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蕭樹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蕭輝榮、劉接旺之繼承系統表、其等之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以適格之當事
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陳報被繼承人曾寶珠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
證明文件。
四、陳報彰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有無受套繪管制之證
明文件。
五、陳報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之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
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