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399號
NTEV,108,投簡,39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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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被   告 簡明亮 
      簡明隆 
      簡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至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代位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 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 6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代位被告簡明亮請求確認被告間就 南投縣○○鎮○○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 鎮○○路000 號,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4年1 月7 日所 為之買賣關係,及94年2 月4 日以前開買賣為原因所為之移 轉登記之物權關係不存在。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410,30 0元,有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被告 簡明亮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建物交易價值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1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760 元,尚欠1,76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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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