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8年度,585號
NTEV,108,投小,585,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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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585號
原   告 林麗眞 
被   告 洪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碧文為原告之夫李國興之弟媳, 於民國105年5月,李國興就自其母親即被繼承人李莊九月之 遺產現金向金融機構辦理領取之際,經被告謊稱李莊九月生 前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要求李國興代為償還,因 迫於所委任之地政士林宏岳催促辦理繼承相關手續,李國興 即交付10萬元予被告。嗣後發覺李莊九月並未積欠被告10萬 元,蓋李莊九月平日除至診所掛號領藥與一般生活費用外無 其他開銷,並經常提領存款,所提領金額可能為貼補被告家 用,是被告訛稱李莊九月積欠被告10萬元乙事顯然不實。故 請求被告返還詐欺其夫李國興之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聲明 :被告應返還原告10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 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著有院字第2351號解釋可 資參照。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係原告之夫李國興 受被告詐欺10萬元,且係原告之夫李國興交付被告10萬元, 是訴外人李國興始能為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逕以自己之名義 擔任訴訟當事人,要屬當事人不適格,且無從命原告補正, 所為請求於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道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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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