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勳蓉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陳久(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張良富等5人間)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埔
簡字第165號)聲請閱卷,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 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 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要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執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 度北簡字第6824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認有利害關 係,為確保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埔簡字第165號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全卷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北簡字第6824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自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惟系爭訴訟事 件係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為被告張 良富之債權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且繼承人之債權人 依民法第242 條及第1164條提出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係由法 院為裁判分割,而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 適當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42號判例要旨 參照),與繼承人間自行為分割協議可能衍生分割不公平致 影響債權人受償可能性之情形,迥未相侔,不生因裁判分割 遺產致生侵害債權人債權之問題,自難認聲請人將因原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系爭訴訟,而受有債權無 法受償之問題。遑論聲請人對於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代位遺產分割訴訟,倘未許聲請人閱卷,將致 使聲請人之債權受有何法律上不利益為任何之釋明,且未提 出得到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課予聲請人所為之「釋明」義務,有所違背。矧聲請人並非 系爭訴訟之遺產標的之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亦無民法第824
條之1 規定適用。準此,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訴訟而言,有 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聲請人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 閱覽系爭訴訟之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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